5.1 本會由家長會員和教師會員組成。
5.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由執行委員會處理及執行。
5.3 全體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全體會員大會。
5.4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有關通知書必須在 30 日前送交各會員。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在大會上作出報告,並在大會上通過。執行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屆滿前,須舉行選舉,以選出下一屆的執行委員會委員。
5.5 在接獲最少百分之十會員人數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書須於開會前的 30 日送交各會員。
5.6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五十人。如人數不足,大會上所議決的事項,將會以書面向全體會員諮詢;若贊同人超過半數,其議決則作通過論。
5.7 執行委員會由 11 名委員組成,其中 7 名為家長會員,4 名來自教師會員,其組織如下:
職位 | 家長委員數目 | 教師委員數目 |
主席 | 1 | 0 |
副主席 | 1 | 1 |
財政 | 1 | 1 |
秘書 | 1 | 1 |
聯誼 | 1 |
總務 | 1 | 1 |
康樂 | 1 |
5.8 執行委員會委員的每一任期為兩年,可連任兩屆。
5.9 執行委員會有權增選委員,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
5.10 執行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目的,增選肆業學生家長擔任顧問。
5.11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執行委員會的委員。
5.12 在所有會議中,若贊成及反對的票數相同,則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5.13 執行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性質。
5.14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開會三次。